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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开放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试行)
日期: 2025-03-1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一、教学质量考核始终坚持教学为中心、学生为主体的基本原则,及时了解和发现教学中存在不足,促进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二、考核对象是承担教学任务的全体专、兼职教师及外聘教师。兼课教师根据其所任课程由所属教学单位进行考核,跨单位的由教务处加总评价。外聘教师根据其所任课程由所属教学单位进行考核。

三、教学质量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在每年下半年学期期末进行。

四、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教学管理负责人及教学督导员为成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教学质量考核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五、各学院成立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由教学单位党政领导、专业组主任、教研室主任及骨干教师等组成(不少于5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工作,报送本单位评价结果。

六、教学质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考核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立德树人等情况。

(二)工作成绩:考核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完成工作量情况,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材建设、实验及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所取得成绩。

(三)教学档案:考核基本教学文档,学生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及试卷等所有教学过程资料的规范性及评价合理性。

七、教学质量考核体系由学生评价、同行(督导)评价及学院全面评价、教务部门综合评价四部分构成。

(一)学生评价。主要是指学生网上评教。学校组织学生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对每学期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教师授课情况进行3-4次评价。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学期情况予以安排。学年学生评价成绩为两学期网上评教分数的平均值。评价成绩由教务处提供。

(二)同行(督导)评价。由各专业组、教研室重点督察听课落实情况,并在信息平台上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成绩为评价分数的平均值。

(三)学院全面评价。各学院根据考核标准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检查督察教学任务完成、教学工作担当和教学档案等。评价成绩为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组成员评价分数的平均值。

(四)教务处综合评价。由教务处重点按照日常督察和师生反映情况,对被考核人员给出学年评价成绩。原则上无教学失误或教学事故的,教务处对教学人员给出同一个成绩。对跨单位教学的,由教务处综合上述(一)(二)(三)再次分别计算各项成绩。

(五)畅通申诉渠道。对各类评价(评分)有异议的,经学校纪检室调查核实后,凡不公正评价(评分)不予采纳。不予采纳项的评价(评分)按照年度最高评价(评分)或85分加权计入综合评价。

八、每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成绩由学生评价、同行(督导)评价、学院全面评价、教务处综合评价四部分构成,占总成绩的比重分别为60%、20%、10%、10%,加权后按百分制给出评价分值。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九、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全校优秀比例不超过考核人数的20%。教学质量考核优秀名额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十、考核等级为优秀的人员应满足下述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教学质量考核总成绩排名全校前50%。

(三)教学档案(基本教学文档,学生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及试卷等所有教学过程资料)齐全、规范。

(四)年度调课小于6学时(公务安排、因病、家庭成员重大变故除外,调课不停课、同行代课、一周内补课除外),且调课、补课必须通过教务处审核。特殊情况报教务处审批认可。

(五)完成年度听课任务(次数)。

(六)年度被听课次数多于4次。

(七)完成教研室活动。

(八)年度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十一、年度内,在学校组织推荐的教学竞赛(前3名,含学生竞赛指导教师)中,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和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可由教务处认定为优秀等级且不占全校比例。专业组、教研室负责人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由教务处认定为优秀等级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十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

(一)教学质量考核总成绩小于60分。

(二)有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三、各学院应通过学生评教、同行(督导)评价、查阅教学资料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和教学效果。教务处加强对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组织抽查、审议,拟定各等级人员名单,公示考核结果,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公布优秀等级人员名单,为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教师颁发证书。

十四、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教师评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及其他教学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两年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进行待岗培训或转岗。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办法即行废止。

十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连云港开放大学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