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教学纪律,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预防和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教风和学风的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工作责任心,尽量减少教学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得以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修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管理、后勤保障)中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给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两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具体情况见附表)。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系(部)或教务处。有关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申报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和对责任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由人事处、教务处、纪监办公室、教学督导办公室共同审核,写出认定意见报分管校长后,将认定意见通知责任人,若责任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在七天内可向校教学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事故最终由校教学考核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如已发生教学事故而故意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Ⅲ级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和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教学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给予处分;Ⅰ、Ⅱ级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报校教学考核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给予处分。教学事故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并按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各种处分:
(一)Ⅲ级事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并在本部门或全校通报批评。
(二)Ⅱ级事故扣除半年岗位津贴,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Ⅰ级事故扣除全年岗位津贴,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四、本办法适用于本校从事各类教学及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外聘教师的责任事故,一旦认定,可向其所在单位反映情况,并视其情节扣除教学酬金。
五、学校考核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和事故责任人的投诉处理。
以往《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教学事故申报认定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