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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试行)
日期: 2025-03-1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最后的、综合性的学习阶段,也是实现培养目标和要求的重要环节。为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注重学生独立工作和研究能力的锻炼,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五年制各专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的校、系两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教学资源的配置,评价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研究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院系主任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和责任人,全面负责院系所开设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教研室在院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一般在第九学期末启动。院系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系主任担任。

第六条 院系在开始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之前,应审查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

第七条 院系应尽早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动员,明确教学要求,并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的学期末检查选题落实及课题准备情况。

第八条 各院系要在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分三个阶段进行教学检查;前期主要检查开题情况,包括指导教师是否到岗、课题条件是否具备、学生是否有困难等;中期主要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包括课题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要求、教师指导是否到位、学风是否正常等;后期则主要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包括课题任务是否完成、完成部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毕业答辩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 毕业答辩前一周,各院系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主管教学的主任或聘请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各专业组织成立答辩小组,组长一般由具有高级教师(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人数一般为 3-5 人左右,负责小组答辩工作。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系院应及时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综合分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意见,并形成工作总结与质量分析报告送教学科研处。

第三章 选 题

第十一条 选题工作由专业组负责,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各自的研究专长拟定选题,陈述选题理由并论证选题的先进性、可行性,交院系讨论审定,报院系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社会经济发展、科学管理实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需由多名学生共同进行 的选题,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有明确的独立完成的部分。

第四章 指 导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由系院安排,报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视需要可聘请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的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有关的系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定期检查,掌握进度、要求,协调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自始至终把握好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及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重点加强对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着重启发引导,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坚持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过程中教书育人,做到既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任务

(1)选好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审定学生拟定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方案和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对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

(3)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论文)质量等写出评语,提出评分的意见; 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评分。

第十八条 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第五章 答辩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应在学校统一组织和领导 下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规定的各项任务之后方可参加毕业答辩。

第二十一条 答辩前,毕业设计(论文)要经指导教师审阅,并由指导教师写出审阅评语,给出审阅成绩。

第二十二条 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及评分意见送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在答辩前应认真审阅全部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写出评阅意见,并根据课题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拟定好答辩问题,为答辩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十三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回校进行答辩。

第二十四条 答辩程序:①学生陈述;②答辩小组提出问题;③学生认真准备后回答问题;④答辩小组评分。

第二十五条 答辩小组的评分情况应报院系答辩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 成绩评定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的评分按比例综合评定,最后由各院系答辩委员会审定。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成员要按评分标准(见附件一)项目逐项评分。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的评分占成绩的比例分别为:50%~60%,答辩小组占 40%~50%。按此比例计算出总成绩后,再折算成五级分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折算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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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必须统一标准、实事求是,优秀比例为 20%以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确定后,一般不得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答辩小组全体成员复议通过,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在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基础上,按学生总人数的5%向学校推荐,教学科研处将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系院可根据各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连云港开放大学教务处

2019年09月11日